从“美人醉”走出来的时候,遥儿很累,这种累是心灵上的累。她初入朝堂就在军伍,军伍中相对单纯一些,说什么话办什么事直来直往,很少像文官们一样喜欢小心翼翼地试探、旁敲侧击地揣摩、拐弯抹脚地表白。
入乡随俗,她只能用同样的方式与孙亦可和严禾姒交流,太直白的手段会让这两个人把她当成没有城府的愣头青,吓得一走了之。
尽管有些累,不过遥儿走出“美人醉”的时候心里还是很满意的,今天的饮宴完全达到了目的。想露这么一手,就让孙郎中和严郎中纳头便拜那是不可能的,且不说崔良玉现在比她有势力,何况她头上还有一个暧昧不明的夏侍郎呢。
她只要孙亦可和严禾姒在一般情况下保持中立,关键时刻能稍稍表态支持一下那就足够了。她要在寇卿宫司建立权威,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挑战崔良玉的权威,这也是唯一的办法。
……
时光匆匆,一晃又是十多天过去了。
这天一早,夏侍郎的议事房里,四司正堂正襟危坐,夏如坐在上首,寇卿宫司吏韦春春坐在最下侧,有气无力地念着案牍。
这是寇卿宫的规矩,每旬都会把这段时间寇卿宫审处的各种死刑级以上案件拿出来,由寇卿宫正堂汇同各司主官进行评议,如果有哪位官员觉得哪桩案子处治不妥当,可以当堂提出,大家评议。如果寇卿宫正堂或一半以上的各司法官提出异议,此案就要重新审理。
这是对一旬公务的一种例行公事的总结,实际上各司主官各自负责一摊。很少会对别人负责的公务指手划脚,如果是有什么人请托想要法外施恩,也早与负责此案的官员私下沟通过了,谁会在公事会议上发难呢?
因之,这是毫无意义的一种总结会,自从遥儿到了寇卿宫以后,她已经参加了两次这种旬会了。每次都是一言不发。不过。旁人也是如此,通常都是由一位司吏把案情念上一遍,各司主官就像没睡醒似的。既不摇头,也不点头。
作为寇卿宫正堂的夏如有时会问上两句,几位郎中便说一声“下官没有异议”,夏如便会叫人继续念下一份。这种没营养的事。就连其他几位寇卿宫司吏都懒得来参加,自然把这差事交给了职权最小的韦春春。
这是遥儿参加的第三次旬会。她决定,就在今天向崔良玉发难。前天,她已通过韦春春,仔细了解过这一旬所处理的所有死刑级案卷。她选择的突破口是北市坊令该砂杖杀平民卫大潶一案。
该砂是临安三市中的北市坊令,别小看这个从不入品的官儿,管理坊市那可是油水十足。没有背景不可能得到这样的肥差。遥儿已经查过,该砂的后台是一位吏部员外郎。
卫大潶在北市购物时与一店中伙计发生口角。而那家店铺与该砂关系匪浅,该砂作为坊令,出面维持秩序,卫大潶也不是善茬儿,竟尔破口大骂,该砂大怒,命人把他拿下,一顿棍棒,竟然当场打死了。
涉及人命,这是死刑级以上案件,但是寇卿宫司陈郎中处理的结果是“无罪开释”,理由是该砂身为坊令,有维持坊间交易秩序之责任。卫大潶对抗坊令,扰乱治安,该砂施杖惩戒,卫大潶身体虚弱,施杖人力道轻重各有不同,方才致死。
故而,该砂虽有施刑不当之嫌,但是既非故意杀人,也非过失杀人,因其执行公务故,不予制裁。而免罪之所以获得顺利通过,苦主并不追究也是主因。这一方面,遥儿已经暗访过,知道死者卫大潶的娘子收了对方大量钱钱,故而“私和”。
按大齐律,私和也是犯罪。把卫大潶一案扳过来,背后还能触动那位吏部员外郎,这一战,他挑战的不仅是崔良玉的权威,而且涉及到吏部官员,只要一战成功,她就能把崔良玉挑落马下,树立她在寇卿宫司的权威。
寇卿宫是掌管刑法的,要在这儿立威,当然要在法上下功夫。正如军中立威,莫如战功一样。
遥儿准备发难了!
韦春春富有催眠效果的声音还在继续着,无抑扬、无顿挫。
他还没有念到坊令该砂杖杀平民卫大潶一案,此刻念的是一桩婆婆殴杀儿媳案。
因为还没有等到自己用来发难的那桩案子,遥儿也像其他官员一样眼观鼻鼻观心,状似打着瞌睡。可是带听不听的,却有一句话忽然飘进了她的耳朵:“死者之子常之远说,七夕之夜,他伴母游定鼎长街,便曾受这西门姓男子骚扰,其父所欠巨额赌债,亦为西门姓男子所有……”
遥儿机灵一下,顿时竖起了耳朵,韦春春有气无力地继续说着,遥儿只听了后一半,已经听明白了大致的意思,貌似是一个叫常林的男子,娶妻程氏,程氏娘子小字云霓,这位程氏娘子姿容美丽,引起了一个西门姓男子的觊觎。
于是西门姓男子利用常林嗜赌,诱他欠下巨债,然后逼他献出妻子,常林无力偿还赌债,回家诉与娘子知道,谁知那位程氏娘子却是个极节烈的女人,宁死不从。这常林自知理亏,倒也不敢强迫妻子,那西门姓男子便派了一班泼皮无赖,日日登门索债,骚扰打砸。
常林的老母得知是自己儿媳七夕夜游长街,引起这西门姓男子垂涎,才惹来这许多祸端,便痛骂儿媳是个扫把星、狐狸精,害了她的宝贝儿子。这老妇人却也是个十分刁蛮的婆婆,一番痛殴,竟然打到了要害,把儿媳活活打死。
这一下就闹成了人命案子,坊里报到了临安府,临安府审得倒也干脆,判那老妇偿命,不过流刑以上案件得由寇卿宫复审,案子又报到了寇卿宫。
司刑长史崔良玉对此案却有异议,他的判词是:“尊殴卑,非斗也。且老妪膝下有子,死者乃其子之妻,因其妻而杀其母,不合孝道。故判决罪减一等,为流刑,又因为老妪年迈,一旦流放异地无异于送死,那就违背了罪减一等的本意。故而再减一等,判为徒刑,判其在司农寺劳作两年赎罪。”(未完待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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